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东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主要负责人:具伟林,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系该商行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东大商行(以下简称东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9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大商行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营者具伟林的户籍所在地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具伟林现在在广东省东源县生活,不方便到中山出庭应诉。
二、上诉人并没有对被上诉人TCL公司实施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TCL公司所指控的侵害商标权与上诉人无关,且TCL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该侵权行为与上诉人或其经营者有关。
三、据上诉人了解,TCL公司自2020年6月以来在中山提起了二百多起类似的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为了案件公平审理,本案应由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根据199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
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被上诉人TCL公司的起诉状中只有企业的公章,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因此法院应该依法令其补正,并且立案时间应该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而原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TCL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被告住所地而言,由于东大商行是本案被告,根据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东大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