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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必文与濉溪县雯妍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157号
案件名称卢必文与濉溪县雯妍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必文;濉溪县雯妍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57号 原告:卢必文,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雯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东侧,北环路南侧盛世天城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39655552XE。

法定代表人:赵峰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卢必文与被告濉溪县雯妍商贸有限公司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必文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现原告卢必文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必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必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必文负担。

原告卢必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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