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0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润和创智中心****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陈伟跃杯子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伟跃。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陈伟跃杯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王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