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46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地址: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法定代表人:郑宪明委托代理人:闫孟、白俊浩(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大禹防水材料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2MA45GXKU9A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120号西临经营者:张兴政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大禹防水材料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