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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34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吉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孙桂杰,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区。

实际经营者:陈有明,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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