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19号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雷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黄超诉被告中山市雷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一种具备防水功能的LED灯珠用透镜”。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黄超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