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45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适宜,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五岳为与被告李适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五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9日,原告王五岳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五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
原告王五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