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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与x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xxx有限公司与x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有限公司;xxx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21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付xx。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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