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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239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239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

经营者:王宏。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18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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