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01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XG1QXT。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T7WM8M。
法定代表人:石某1。
被告:石某1,男,汉族,1998年4月24日生,住海南省儋州市************思源高级中学,公民身份号码152************6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乐天科技有限公司、石某1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