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0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艾丽菲尔美妆店。
经营者:周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艾丽菲尔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