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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顺与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70号
案件名称徐显顺与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显顺;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70号 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紫金********。

经营者:洪丽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显顺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原告徐显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显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显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

原告徐显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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