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70号 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紫金********。
经营者:洪丽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义乌市首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显顺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原告徐显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显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显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
原告徐显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