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9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泓鑫日杂商店,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西街义井佳园**“五金店”经营者:武山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泓鑫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