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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郝春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2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郝春霞,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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