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16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从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融科东南海小区**1105。
法定代表人:雷云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从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