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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吴鹏晓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吴鹏晓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吴鹏晓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18号原告: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卞庄村卞中道与津文线交口北侧30米。

法定代表人:陈宝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7。

投资人:吴鹏晓。

被告:吴鹏晓,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

住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7。

原告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被告吴鹏晓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天津市澎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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