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2503号之一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赞、白俊玲,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盛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星宇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民,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海鸿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街道胜利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虎。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盛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鸿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