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53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李威振五金电料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李威振。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李威振五金电料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