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3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东庄头商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
负责人:田秀林。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东庄头商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东庄头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