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3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傅元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区。
负责人:周新丽。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