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97号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航,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成山镇田静五金杂品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经营者:田静。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成山镇田静五金杂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荣成市成山镇田静五金杂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