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悦购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健发御园四期11号楼54号商铺。
经营者:赵军超,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悦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悦购便利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