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5号 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上海交大(嘉兴)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80570168Y。
法定代表人:杨和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99640593Q。
法定代表人:沈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凌雲,公司员工。
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3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王玲洁,被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蔡凌雲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10月21日,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嘉兴巴玛电气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