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75号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西一巷2201号轻工厂房E栋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正电汽车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凤台大道与中兴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守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正电汽车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