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60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鸿厨卫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4B区-1-62。
经营者:李春红。
(起诉状载明)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新郑市龙鸿厨卫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2021年3月6日,原告许文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