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31号原告:黄振兴,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扶沟县嘻唰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江村镇。
法定代表人:袁建。
(起诉书载明)被告:新密市长江新食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大学南路与劳动街交汇处锦艺智云万博城B15A-1-14。
经营者:程定凤。
(起诉书载明)原告黄振兴与被告扶沟县嘻唰唰食品有限公司、新密市长江新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3月9日,原告黄振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兴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