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4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一村。
经营者:王**。
被告:王超生,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王超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