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16-2号原告:郭海亮,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李新鹏,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名仁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0BM6K6D地址:延津县城关镇东街塔北小区10号法定代表人:周建鹏,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LT0R2P地址:封丘县陈固镇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建鹏,执行董事。
原告郭海亮、李新鹏诉被告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7098601号“名趣”注册商标,禁止办理转让,禁止办理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事项,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7098601号“名趣”注册商标,禁止办理转让,禁止办理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事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