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54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七彩物美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香港路南(新华书店东南角)。
经营者:刘丽花。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七彩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