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5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永盒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宜昌永盒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