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427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宇广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创新谷A区A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UGBE5Q。
法定代表人:田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宇广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