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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古山苏杭时代南山加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古山苏杭时代南山加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苏杭时代南山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5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古山苏杭时代南山加盟店,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者:金小秋,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河二村仙清路**。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古山苏杭时代南山加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7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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