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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新都区惊喜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41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新都区惊喜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新都区惊喜理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1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惊喜理发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静安路**。

经营者:杨寒。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与被告新都区惊喜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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