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66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城钟穗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经营者:陈钟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珊,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仙游县鲤城钟穗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吴捷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