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16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梅琳琳小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
经营者:林梅。
(起诉状载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梅琳琳小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