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600号 原告:广州意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整套(部位:702)。
法定代表人:王筝,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广东枫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广州知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总部经济区**第**。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意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古公司)与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纵横公司)、被告广州知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商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意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意古公司与博鳌纵横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知商会员服务协议》,博鳌纵横公司返还意古公司知识产权转让费和会员费48960元、项目咨询顾问费32400元,共计81360元;
2.知商公司返还意古公司众筹手续费7999元;
3.博鳌纵横公司以81360元为基数,知商公司以7999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4.博鳌纵横公司对众筹手续费7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博鳌纵横公司与知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意古公司委托博鳌纵横公司办理申请政府补助相关事宜。
意古公司(甲方)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于同年7月13日签订了《知识产权交易合同》、《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促销活动服务补充声明》、《知商会员服务协议》。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意古公司以45000元价格交易博鳌纵横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201510956706.X的专利。
《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意古公司支付博鳌纵横公司项目服务费总额为162000元,第一阶段服务费用为32400元;
第二阶段费用为129600元,意古公司在博鳌纵横公司将服务成果交付之日通过“知商创新券支付”方式支付。
意古公司已依约向博鳌纵横公司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32400元。
《促销活动服务补充声明》约定若博鳌纵横公司为意古公司申请的政府补助为零,则博鳌纵横公司退回意古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意古公司创新券支付的借款金额不需偿还。
《知商会员服务协议》约定博鳌纵横公司代理意古公司申请中国商业联合会知识产权分会的会员资格费用19800元,第一阶段服务费为3960元;
第二阶段服务费用为15840元,意古公司通过“知商创新券支付方式”支付。
意古公司已依约向博鳌纵横公司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3960元。
应博鳌纵横公司的要求,意古公司与知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了《借贷信息服务合同》、《知商贷服务合同》,约定意古公司向知商公司借款145440元,以上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
但意古公司已向知商公司支付了众筹手续费7999元。
上述合同订立后,在合同约定的两年委托期限内,博鳌纵横公司未能完成意古公司的委托事项,意古公司要求博鳌纵横公司退还相关费用,均被对方拒绝。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结果显示博鳌纵横公司与知商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博鳌纵横公司应对知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博鳌纵横公司、知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经查,显示系意古公司(甲方、委托人)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受托人)于2017年7月13日订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UTC-PTIP-GZ1707-245)第一条“服务内容”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交易内容及费用如下:知识产权类型为专利交易,知识产权名称为“一种双面印刷设备”,证书号为201510956706.X,交易类型为发明,交易费用为45000元。
合同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乙方有义务解答甲方就上述服务事项提出的相关咨询。
2.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应立即启动上述事务的服务工作。
3.乙方代甲方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接洽,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谈判。
4.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知识产权交易所需的资料整理及备案工作。
5.乙方代甲方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签订交易合同,办理知识产权交易、登记备案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手续。
合同第七条“管辖与争议处理”第2点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示系意古公司(甲方,签章时间2017年7月13日)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签章时间2017年7月7日)订立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UTC-KBZ-GZ1707-115)。
“服务费用”项下约定项目基础费用为162000元,费用不含审计、公证、评估或检测费用(需要进行时),项目官费及评审老师差旅费。
表格内已勾选服务产品为“三级科技宝”。
“双方权利义务”项下甲方权利义务包括:1.甲方须如实配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甲方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申报工作,并应按照申报当年官方政策主动、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3.就乙方所出具方案所示项目,甲方独家指定乙方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方或自行申报项目。
4.乙方完成申报或交付服务成果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书面确认。
“双方权利义务”项下乙方权利义务包括:1.乙方就办理服务事项向甲方提供专业咨询、企业情况诊断分析(仅科技宝项目)、项目申报计划(仅品牌宝项目)、资料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文件撰写、文件递交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其它单位完成约定服务事项。
3.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即视为对应服务已经完成……。
4.本合同项目成功后,甲方授权乙方或其关联方可以将委托事项信息、过程及结果等相关信息作为成功案例展示……。
“双方权利义务”项下“其他”事项第2点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显示系意古公司(甲方,签章时间2017年7月13日)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签章时间2017年7月7日)订立的《促销活动服务补充声明》(函号:UTC-KBZ-GZ1707-115-I)记载,博鳌纵横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UTC-KBZ-GZ1707-115)为意古公司提供“科技宝”咨询顾问服务,声明:1.对在促销活动期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的客户,按“科技宝”级别尊享服务(费用已含国家官费+代理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尊享服务级别分为一至五级,表格内已勾选“三级”项下的“3年普通年度审计+2项科技查新”尊享服务)……;
2.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如意古公司就博鳌纵横公司在“科技宝”服务过程中已申报项目所项目政府补助资金未达博鳌纵横公司实际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意古公司可向博鳌纵横公司发起退款申请或业务转换申请等。
显示系意古公司(甲方,签章时间2017年7月13日)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签章时间2017年7月7日)订立的《知商会员服务协议》(合同编号:UTC-HY-GZ1707-116)约定服务费用为19800元,服务项目为“2星知商宝(1年)”。
“双方权利义务”项下乙方权利义务包括:1.乙方收到甲方针对合同附件所包含的服务项提出正式的服务申请后,应当依法按约为甲方提供服务,且有义务对甲方所提出的业务咨询进行解答。
2.甲方所发布的商业信息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汇桔网平台相关规定,如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有权进行编辑、修改、拒绝发布或撤销……。
3.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事项如涉及特殊资质要求的,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其他单位完成相关服务事项。
4.基于优化服务水平的目的,乙方有权对上述服务进行调整并在汇桔网平台公布。
甲方继续使用知商会员服务,即视为对该调整予以认可。
5.推广服务中需要乙方配合制作的素材,经甲方确定后,乙方予以采用……。
6.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软件售后服务和软件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的正常运行与使用……。
7.本合同项目成功后,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可以将委托事项信息、过程及结果等相关信息作为成功案例展示……。
8.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赠送的服务或产品,发生质量纠纷,乙方应协调生产方解决,但仅对重大质量问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双方权利义务”项下“其他”事项第3点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示系意古公司(甲方)与知商公司(乙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借贷信息服务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法”第2点约定“合同双方同意相关诉讼纠纷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意古公司(甲方)与知商公司(丙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知商贷服务合同》第六条6.2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双方应有何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平台(指合同项下的‘www.i2p.com’网贷平台)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外,经询问,意古公司不同意撤诉分案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第一,意古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涉及与博鳌纵横公司的合同纠纷,又涉及与知商公司的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古公司在一宗诉讼案件中请求调处涉及不止一个被诉主体的多份合同纠纷本不符合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
第二,经审查意古公司诉讼请求,其诉请解除与博鳌纵横公司《知识产权交易合同》、《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知商会员服务协议》三份合同中仅《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涉及专利权转让内容,其他合同与专利无关。
而根据上述《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及意古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双方基于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与合同所涉的专利技术无关。
由此,意古公司以《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作为管辖权连接点在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知商会员服务协议》已约定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乙方即博鳌纵横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基于意古公司不同意撤诉再分案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唯根据意古公司据以起诉至本院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确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