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45号原告:黄雄才,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一翔家具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325国道龙江段**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
经营者:巫小葵,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附8。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雄才诉被告顺德区龙江镇一翔家具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黄雄才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雄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雄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雄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