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048766,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
被执行人: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8MA6DUWBJ6L,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教场坝**。
法定代表人:刘群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向申请执行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90.8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6月23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0月12日通过委托铜仁市松桃县人民法院线下传统查控,到松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松桃群益皮具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群和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9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