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1623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广纳金建材商行,住所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刘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广纳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广纳金建材商行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广纳金建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