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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胡涛、张军格、清远小天鹅阳光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4262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胡涛、张军格、清远小天鹅阳光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小天鹅阳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胡涛;张军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426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小天鹅阳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胡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14。

被告:张军格,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130************72X。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小天鹅阳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胡涛、张军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远小天鹅阳光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胡涛、张军格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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