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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102刑初1443号
案件名称杜鹏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鹏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云0102刑初144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鹏飞,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城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福、吴承泽,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鹏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鹏飞及辩护人陈永福、吴承泽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杜鹏飞在其居住的本市城市之心2603室被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民警查辑发现其用于销售的58个品牌822条卷烟,其中钓鱼台(细支84mm硬盒)5条、云烟(中支大重九88mm硬盒)85条、大重九(专供出口硬盒)49条、熊猫(硬时代版84mm硬盒)25条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57750元。

2020年5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专卖局将案件及被告人杜鹏飞移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被告人杜鹏飞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杜鹏飞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发表了被告人杜鹏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鹏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鉴定价格偏高,检验报告和价格认定书有瑕疵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该鉴定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合法有效。

被告人杜鹏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认可并签字具结,但认为本案认定价格偏高。

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但本案的检验报告和价格认定书有瑕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入库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无证据提交法庭,也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鹏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5775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鹏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鉴定价格偏高,检验报告和价格认定书有瑕疵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中被查获的涉案卷烟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系司法机关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作出,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且该鉴定意见在侦查阶段已向被告人杜鹏飞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但因部分未销售产品已有明确的标价,故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所提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也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鹏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

)二、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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