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民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名港行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JQAMXC。
投资人:林志锋,该商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名港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25元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