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76号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告:揭阳市沃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后畔乡新厝后片市区**街西、9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杜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沃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立案。
经查,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