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5012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35。
法定代表人:瞿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卓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
法定代表人:包某1。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卓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