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刑更3193号罪犯赖志阳,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粤0306刑初第3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志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认为,罪犯赖志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赖志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志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
剩余考核分254分,累计扣81分,最高36分。
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该犯已履行37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志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事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志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