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3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优百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幸福路**。
经营者:陈同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金堂县优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