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旺佳超市,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园田路**。
经营者:徐厚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岳池县旺佳超市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上诉人岳池县旺佳超市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岳池县旺佳超市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岳池县旺佳超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岳池县旺佳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