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3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鑫长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
法定代表人:黄宏杰。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鑫长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广州鑫长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0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鑫长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均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鑫长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黄宏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