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4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住所地:美国加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凌金泰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告:江苏豪威堡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吴东燕。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杨凌金泰国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豪威堡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