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69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雨,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顾雨达成和解协议,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龙声波书记员龙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